促进发展:学生评价之本
[摘要] 学生发展是学校一切评价之本,尤其是学生评价之本。我们要依据学生发展的需要给各种评价模式以合理定位,依据学生发展的目标确定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依据学生发展的规律选择评价的形式和方法。要使评价收到促进学生发展的良好效果,还要大力克服评价中的一些偏向。
[关键词] 学生发展发展性评价鉴定性评价鉴别性评价
学生发展是学校教育之本,自然也是学校教育评价之本,尤其是学生评价之本。对学生的一切评价,如果离开了促进学生发展这个终极目的,都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有悖于此,则更是有害的。因此,我们在设计和实施学生评价的时候,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以此来确定评价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决定评价的内容和标准,选择评价的形式和方法。
一、学生发展的需要与评价模式的定位
学生发展要求实施什么样的评价?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学生评价的不同模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如果从评价的直接目的划分,评价的模式主要有判定学生发展水平的鉴定性评价(如学科阶段性测验、达标性测验、学期操行评定、例行体检等),区分学生发展差异的鉴别性评价(如升学考试、竞赛、评比、各种选拔、评选等),以及促进学生发展的发展性评价(如各种教育性、指导性检查、测验、口头评价等)。…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和笔者的看法,这几种评价的异同如下表:
当然,这种区分并非是绝对的。实际上,一种评价模式往往包含着其他评价模式的因素,甚至一种评价形式和评价行为也可以带有多种评价模式的特点。然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我们更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界限,尤其要看到发展性评价与鉴别性评价之间比较清晰的界限:由于目的不同,因而评价功能的取向、内容和标准的确定、形式和方法的选择等方面都各有不同。对此,不仅在理论上要有明确的区分,在实践上更需要有恰当的把握。
在学生评价系统中,具有不同特点和功能的各种评价模式都有其存在的价值,然而这仅仅是因为它们与促进学生发展这一教育的终极目的相一致。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么就应该承认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直接目的的学生发展性评价必须在学生评价中占主要地位,必须突出评价对学生发展的导向、诊断、激励、调控和改进功能。以检验功能和甄别功能为特征的鉴定性评价和鉴别性评价与促进学生发展之间的关系带有间接性一有时还会有某种冲突,但其终极目的和效果都不应该是价值的检验和甄别,而是价值的创造和增殖。否则,它们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依据。这些年来,我国社会对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教育”的严肃批判及相应的教育改革,正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在实践中,某些鉴别性评价(尤其是升学选拔考试评价以及为它作准备的各种各样的考试评价)至今仍居于似乎不可动摇的强势地位,喧宾夺主地雄踞于各种评价之首,甚至凌驾于整个学校教育之上。在这种情况下,评价就不是促进而是损害了学生的根本性的发展,不是服务而是扭曲了整个学校教育。相比之下,发展性评价却显得软弱无力,处处受到挤压和排斥,随时为鉴别选拔作出让步和牺牲,或者扭曲自身以适应鉴别选拔的需要,成了鉴别选拔的附庸。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厘清各种评价的性质和功能,摆正其位置——按照教育和评价的本原目的将发展性评价放在主导地位,而让鉴定性评价和鉴别性评价在服从教育的根本目的的前提下,在特定的范围发挥其特定的作用,防止其在错误的教育观念和狭隘的功利主义动机支配下走偏方向,异化为破坏教育的行为。
二、学生发展的目标与评价标准的确定
学生评价应该评些什么?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评?这就得看需要学生发展哪些方面的素质,看这些素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而这又是由教育目的来决定的。在我国,教育目的就是教育方针所规定的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目的的具体化就是教育目标,即学生发展目标。对于学生个体来说,这种发展目标应该体现为:
全面性发展,即作为全人的身心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不但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而且每一方面都包括认知、情意和践行的发展,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的发展。我国教育方针的规定体现了社会要求和个人要求相统一的学生发展观。
基础性发展,即着重于全面素质中的基础性部分的发展。这是中小学生为其终身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所需,也是基础教育的根本使命所在。对此,教育部将它规定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项“基础性素质”。这六项“基础蛙素质”及其所包含的下位要素的选择和表述在科学性上有不够严谨之处,但它毕竟体现了基础教育阶段少年儿童需要“全面的基础性发展”这一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