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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法规常识题(三)
2011-10-26 来源:南充一中 科室: 文章:佚名 摄影:佚名 审核: 编辑:佚名 点击:次 [打印]

 

网络法律法规常识题(三)
信息中心转载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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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11月7日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2、网吧不能对18岁以下人群开放。

    3、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5、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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